海事部分提醒廣大漁民朋友,在海上航行和捕撈作業(yè)中,應樹立風險意識,及時把握過往船舶動態(tài),闊別船舶習慣航路、水道、錨地和港口等交通密集區(qū)域,確保航行和作業(yè)安全;航行期間遵守相關海上避碰規(guī)則,加強值班和瞭看,正確開啟AIS等設備、正確顯示號燈號型,保持通訊暢通,確保過往船舶能夠及時正確識別漁船;避免超抗風等級超載作業(yè),杜盡“搶船頭”行為,嚴防商漁船碰撞事故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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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在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治理機構(gòu)責令改正,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jīng)營人或者治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空運報價 海運價格,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六)船舶穿越航道妨礙航道內(nèi)船舶的正常航行,搶越他船船艏或者超過橋梁通航標準進進橋區(qū)水域。
2023年3月20日1440時左右,“魯嵐?jié)O養(yǎng)69xxx”輪在穿越嵐山港南作業(yè)區(qū)主航道時,近間隔穿越了出港船“VOLxxx”輪的船艏,形成緊迫局面,迫使“VOLxxx”輪減速、轉(zhuǎn)向,造成嚴重的商漁船碰撞風險。日照海事局隨后對“魯嵐?jié)O養(yǎng)69xxx”搶越他船船艏的行為進行立案調(diào)查并給予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漠視生命搶船頭”高居商漁船碰撞事故原因的榜首。漁船沒有固定航線,經(jīng)常橫越商船航路,成了最輕易發(fā)生“搶船頭”行為的船舶。漁船就像陸地上的行人,隨意性強,貨船比如重型卡車,制動間隔長。而船舶不像車輛,沒有迅速有效的制動措施,因此,“搶船頭”的危險性,甚至要大于行人闖紅燈。
案例背景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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