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為航空公司的主運單與集中托運人的分運單效力相同,集中托運形式下托運人結(jié)匯的時間提前,資金的周轉(zhuǎn)加快。
但是,集中托運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是指:
1.貴重物品、活動物、危險品、外交信袋等根據(jù)航空公司的規(guī)定不得采用集中托運的形式。
2.由于集中托運的情況下,貨物的出運時間不能確定,所以不適合易腐爛變質(zhì)的貨物、緊急貨物或其他對時間要求高的貨物的運輸。
五、貨物運輸變更
托運人對已辦妥運輸手續(xù)的貨物要求變更時,應(yīng)當提供原托運人出具的書面要求,個人有效證件和貨運單托運人聯(lián)。
要求變更運輸?shù)呢浳?,?yīng)是一一張貨運單填寫的全部貨物。
六、查詢
貨物托運后,托運人或收貨人可在出發(fā)地或目的地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查詢貨物的運輸情況,查詢時應(yīng)出具貨運單或提供貨運單號碼、出發(fā)地、目的地、貨物名稱、件數(shù)、重量、托運日期等內(nèi)容。
1.《華沙公約》(1929年)。2.《海牙議定書》(1955年)。3.《瓜達拉哈拉公約》(1961年)。4.《危地馬拉議定書》(1971年)。5.《蒙特利爾第一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6.《蒙特利爾第二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7.《蒙特利爾第三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8.《蒙特利爾第四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的適用最為廣泛,已經(jīng)為世界大多數(shù)國家所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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