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一些應用程序過度收集個人信息、誘導或強制索要用戶授權的行徑令人深惡痛盡,由此產生的數據安全風險和數據濫用題目困擾著億萬網民。對個人來說,數據是不想被公然的隱私;對企業(yè)來說,國際貨運 空運價格,數據是新的生產要素;對國家來說,數據則是基礎戰(zhàn)略資源。可以說,數據安全既關聯到每個人的信息安全,也關聯著每家市場主體的經營安全,更關系到國家安全。
這是國內針對數據領域的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從輿論反饋來看,點贊者眾,不少圍觀者對這一動作在遏制數據亂象上的后效抱有期待。
《條例》以尊重個人為先,以確保數據安全為要,看似自縛“手腳”,卻切實堅持了個人信息保護與促進數字經濟發(fā)展并重的價值指向。數據催生下的數字經濟新產業(yè)、新業(yè)態(tài)和新模式要想蓬勃發(fā)展,首先就應確保數據收集的正當與數據活動的有序與安全?!稐l例》在防范數據風險、規(guī)范數據收集、保管、活動等行為的同時,也是在為數據企業(yè)打造更全面、更規(guī)范、更具確定性的合規(guī)風控體系。
近年來,借助大數據“殺熟”、大數據用戶“畫像”等熱議話題,社會層面已在數據安全上凝聚了越來越多的共叫。這是輿論憂心頭部應用數據風險的大背景所在,同時也佐證深圳《條例》的出臺恰逢其時。
這對其他地區(qū)也有示范意義。超地域性是數字經濟的典型特征,也是數據產業(yè)的典型特征。每一位網民都是數據的主體,是數據的生產者,鐵路運輸 上??者\,也是數據安全的保護對象。就此往看,深圳的此番動作顯然值得各地鑒戒。
近日,《深圳經濟特區(qū)數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布。這部地方性立法率先提出“數據權益”,著重強化個人信息數據保護,內收留涵蓋了個人信息數據、公共數據、數據市場、數據安全等諸多備受關注的領域,并對近年來飽受非議的APP“不全面授權就不讓用”、大數據“殺熟”、強制個性化廣告推薦等行業(yè)亂象明確說“不”。
盡管《條例》只是一份地方性立法,但它的示范效應將及于全國。雖說《條例》僅適用于深圳,但這一地方立法所依據的上位法,如《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均為全國性法律。對上位法而言,《條例》是將其原則性規(guī)定變得更為具體化、是依法治精神在空缺處拾遺補缺的表現。
隨著區(qū)域經濟競爭的加劇,很多大中城市都在著力推動數據產業(yè)的發(fā)展,其中不乏將數據產業(yè)確立為主導產業(yè)的。對大數據企業(yè)的引進,對大數據項目的爭奪固然重要,但為數據產業(yè)打造規(guī)范有序安全的要素保障和更具確定性的產業(yè)發(fā)展方向,才是數據產業(yè)健康培育、集聚發(fā)展的關鍵。
深圳出臺這一條例,并不意外。作為全球重要的電子信息和數據產業(yè)基地,深圳不僅匯聚了超過300家大數據企業(yè),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大數據產業(yè)鏈,同時其商貿、金融、物流、通訊等數據生產量也處于全國前列。
數據安全既關聯到每個人的信息安全,也關聯著每家市場主體的經營安全,更關系到國家安全,必須用法律明晰邊界。
深圳此番出臺《條例》之所以廣受好評,不僅因其“首創(chuàng)”價值,更在于《條例》確立了以“告知—同意”為條件的個人數據處理規(guī)則。以“告知—同意”為條件,即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在事先充分告知的條件下取得個人同意,數據處理者應當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徑,不得對撤回同意進行不公道限制或者附加不公道條件。這一規(guī)則的進法,回應了眾多網民的期待,也理當成為信息社會中數據企業(yè)、服務提供商與消費者之間的“帝王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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