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設費。以前年度欠繳的港口建設費,相關執(zhí)收單位應當足額征收及時清算,國際貨運 空運價格,并按照財政部分規(guī)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三、各有關部分和單位應當按照本公告規(guī)定,及時制定相關配套措施,確保上述政策落實到位。
民航資源網2021年3月24日消息:財政部網站發(fā)布《關于取消港口建設費和調整民航發(fā)展基金有關政策的公告》,公告指出,為進一步降低企業(yè)本錢,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將取消港口建設費和調整民航發(fā)展基金:
四、自2021年1月1日起,《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fā)<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治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1〕29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免征客滾運輸港口建設費的通知》(財綜〔2011〕100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同意南京港長江大橋以上港區(qū)減半征收港口建設費的批復》(財綜〔2012〕40 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完善港口建設費征收政策有關題目的通知》(財稅〔2015〕131號)廢止。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國際貨運 空運價格,將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fā)展基金的征收標準,在按照《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降低50%的基礎上,再降低20%。降低后的征收標準見附件。
附件:航空公司民航發(fā)展基金征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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