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qū)、省直管縣(市)交通運輸局:
為加強我省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guī)〔2019〕12號),省交通運輸廳制定了《河南省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1.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點擊下載(91 KB)
2.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點擊下載(29.5 KB)
3.網絡貨運企業(yè)設立分公司備案登記表點擊下載(26 KB)
2019年11月18日
河南省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條 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guī)〔2019〕1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按本細則執(zhí)行。
第三條 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與實體產業(yè)合作,共同推進供應鏈創(chuàng)新發(fā)展,實現降本增效。
交通運輸部門應向網絡貨運經營者提供道路貨物運輸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四條 按照《管理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網絡平臺注冊有合法有效營運資質的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
(二)網絡平臺注冊有合法有效從業(yè)資格的駕駛人員(使用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駕駛人員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駕駛員和車輛資質登記查驗制度、托運人身份查驗登記制度等。
第五條 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六條 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線上服務能力。
(一)取得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包括但不限于互聯網信息服務);
(二)取得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tǒng)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
(三)網絡平臺接入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jiān)測系統(tǒng);
(四)網絡平臺服務功能符合《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交運辦函〔2019〕1391號)要求。
第七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將網絡平臺接入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jiān)測系統(tǒng),并依據《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交運辦函〔2019〕1391號)向注冊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線上服務能力材料,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一)《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及其復印件,業(yè)務種類包含互聯網信息服務;
(二)公安部門核準頒發(fā)的《信息系統(tǒng)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第三級及以上)及其復印件;
(三)網絡貨運平臺和面向實際承運人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的信息內容和服務功能;
(四)配合監(jiān)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數據的承諾書。內容包括對運單、資金流水、運輸軌跡、服務評價、投訴處理等信息分類分戶查詢以及數據統(tǒng)計分析的功能。應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明確責任機構和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等。
第八條 線上服務能力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省運輸事業(yè)發(fā)展中心具體實施。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線上服務能力材料后,10日內逐級上報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線上服務能力認定,認定結果應當在官方網站上公布。
第九條 網絡貨運經營者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后,向注冊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大眾物流公司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網絡平臺注冊的車輛和駕駛員相關證件:機動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及其復印件,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及其復印件(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只提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疑似<個人隱私>錯誤”及其復印件);
(四)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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